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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业务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辽宁省政府采购验收履约管理办法》(辽政采[2017]6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为主要方式。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验收通过后,即可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原则上不再对采购单位履约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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