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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省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以及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更好维护政府采购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投诉工作正常开展,现就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做好省直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综合办公场所封闭管理的要求,减少人员流动和非必要接触,自23日起,辽宁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以下简称“现场受理”),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受理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场受理暂停期间,投诉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投诉。投诉材料内容和格式应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的相关规定,并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其中《投诉书》需提供纸质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并附上word文档。投诉材料于当日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受理回执省财政厅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三、省财政厅已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项目,与投诉处理有关的通知、询问函、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件,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当事人。待疫情结束后,省财政厅可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

四、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取消人员集聚型活动的要求,需要专家论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的案件将酌情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暂缓时限依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知确定。

五、省直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但具体流程和方式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各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省财政厅投诉受理专用电子邮箱:lnzfcgts@163.com

联系电话:024-227009832282317422707469

 

 

辽宁省财政厅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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