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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为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是省级财政部门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均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在其他网络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信息交互共享。

二、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相关文件,统筹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信息审查管理机制,组织本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面向社会公开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意向信息、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金额、采购结果、收费标准等政府采购信息。

三、 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通过设立专人专岗、定期定向检查通报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公开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四、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指导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本级预算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市级财政部门应定期通过业务培训、行业交流等方式,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辽财采函〔2021〕7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pdf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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