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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各县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采〔2020〕219 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总体部署,截至目前,全省已按计划基本完成省、市本级、沈抚示范区及沈阳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辽阳市、营口市所属部分试点县区的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上线工作。为确保 2022 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各县区业务推广,结合前期试点的实际情况,现就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计划

 (一)2022年4月底前,请尚未完成县区推广任务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提出推广实施计划需求,上报省财政厅。

 (二)2022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上报情况,统筹安排全省推广计划,并下发给各市,由各市财政局组织所属县区按计划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积极推广电子评审系统业务,并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 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地方电子评审业务管理,以营造阳光透明、流程简便、社会公众有序竞争的良好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二)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地区采购单位的软件系统培训工作,结合自身的信息化水平和人员能力,合理安排培训场次、时间,督促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结合当下疫情的严峻情况,建议采用远程线上的培训模式。要设立专人专岗,通过开设邮箱、电话等方式随时解决采购当事人在电子评审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做好与软件开发服务商的沟通,按照推广时间计划和软件系统要求,及时提供参训名单、单位机构基础信息、权限配置要求等相关材料。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市及所属区县的推广情况予以通报。

 (三)各区、县设立的集中采购中心,应认真检查自身的软、硬件配备条件,参考《方案》等有关电子化评审的配置要求,评估自身配套是否满足电子化评审条件。如不具备电子化评审条件的,需提前做好准备,及时申请财政预算,配齐电子评审设备, 保障电子化的评审环境。

 

 关于推进全省各县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办发函[2022]32号).pdf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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