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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釆购代理机构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釆购政策的通报

省直各单位,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辽财采函〔2022320号)文件精神,本机关在对20221月至7月的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核查中,发现有30家代理机构(详见附件)存在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违规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拒绝供应商以保函方式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等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违规情形。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采规〔20195号)规定,本机关对相关代理机构予以记分处理。

请各采购代理机构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省财政厅将继续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管力度,对于今后再发现此类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特此通报。

 

附件:通报代理机构名单

关于对釆购代理机构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__政府釆购政策的通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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