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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本级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在省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相关规定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代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并在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省财政厅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权重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二、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各市和沈抚示范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价指标,在本地区组织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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