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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含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本次监督评价分为监督、评价两项工作。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的原则,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级财政部门联动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随机抽取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 依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有关数据信息,分省、市两级统计2022年度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包括在我省执业的省外代理机构),按不低于总数25%的比例随机选取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纳入省级监督评价范围的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1,各市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纳入监督评价范围的代理机构名单,每家代理机构仅在一个地区接受监督评价。未被抽取的代理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价。
    (二)随机抽取被监督评价项目。 根据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2022年度在辽宁代理项目情况,结合采购预算、组织形式等因素随机抽取监督评价项目,每家代理机构原则上抽取项目数不少于5个,不足5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
    二、监督评价内容
    (一)监督内容。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监督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质疑答复等方面。
    (二)评价内容。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成长型),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见附件2),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
    三、监督评价步骤
    监督评价工作从2023年11月10日开始至2024年1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22日)。
纳入监督评价范围的代理机构对 2022 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未纳入监督评价范围的代理机构可于 11 月 8 日前将自愿参加评价工作的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2日)。 各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各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编制工作底稿。省财政厅根据申请情况对自愿参加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进行分配,由相关财政部门对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核查阶段(2023年12月13日至12月25日)。 结合书面审查情况,监督评价工作组到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实施现场审查,由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对监督工作底稿和评价底稿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监督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监督评价项目进行抽查。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6日)。 现场核查完成后,监督评价工作组将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延伸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五)汇总阶段(2024年1月17日至1月31日)。 各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形成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 12月20日前将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监督评价工作对于推动采购代理机构转型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好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工作组,严格履行监督评价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政策,加快推进监督评价工作开展。同时,要依法依规处理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做好监督评价结果和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将监督评价作为提升执业水平、促进专业化发证的重要机遇,积极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工作。评价期间财政部下发关于监督评价工作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佟克胜 张嘉宾
    电  话:024-22700983
    附件:1.2023年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名单(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型、成长型)(略)
 
 
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
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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