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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提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将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调整稳岗促就业政策,2024年暂停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岗返还政策。其中,对于2023年内核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一年内,继续按原规定申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兜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持续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持续推进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参保失业人员落实“畅通领、安全办”。宣传引导参保失业人员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办理待遇申领、转移接续等业务,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加强线下经办服务供给,提升业务办理能力,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要求,提高审核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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