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加快推进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发布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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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近日,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意见》明确,要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切实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深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加强动态监测和分类处置等措施,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
聚焦基本生活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聚焦专项社会救助。《意见》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提出落实措施。医疗方面,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教育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阶段提供入园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发放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发放国家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等。
此外,住房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当地公租房实物房源数量情况,采取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就业方面,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对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受灾人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对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在冬春期间按规定给予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聚焦加强急难社会救助,《意见》提出,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情况紧急的,按规定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做好开发式扶贫救助等。